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分类:行业资讯 316

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公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沥液处理厂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厂站、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厂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站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等13项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9〕154号),我部组织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制订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1935539865@qq.com。 2.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1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

附件: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符合国家对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排放的标准,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过程,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运行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实现渗沥液处理处置的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沥液处理厂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厂站、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厂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站等。

1.0.3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均质池、罐 Homogenizing tank

在污水处理系统前设置具有均衡水质、调蓄功能的设备。

2.0.2 阻垢剂 scale inhibitor

指垃圾渗沥液膜处理过程中,投加的具有分散水中难溶性无机盐、干扰难溶性无机盐沉淀、结垢功能的药剂。

2.0.3 消泡剂 Defoamingagent

对各类污水水具有很强消抑泡作用的药剂。

2.0.4 絮凝剂flocculant

由有机絮凝剂聚合而成的高聚物,分为阴离子,阳离子、非离子、两性离子等。

2.0.5 定期工作Regular work

指设备定期切换、保养、更换配件的工作。

2.0.6 膜清洗剂 cleaning agent

专用于清除硅结垢和来自聚酰胺、聚砜和薄膜组分膜表面的硫酸盐、硅酸盐以及其它成分水垢的液体清洗剂。

2.0.7 透盐率Saltpermeability

进水中溶解性的杂质成份透过膜的百分率,以%表示。

2.0.8 TUF膜TUF membrane

在渗沥液浓缩液软化处理过程中,起到固液分离作用的管式膜。

2.0.9 物料膜 Materialmembrane

截留效率在超滤与纳滤之间,用于物料分离浓缩的卷式膜元件。

2.0.10 氨吹脱Ammoniastripping

将气体通入污水中,使水中的氨穿过气液界面,向气相转移,最终脱除氨的技术。

2.0.11 腐殖酸Humicacid

动植物遗骸经过微生物的分解和转化,以及地球化学的一系列过程造成和积累起来的一类有机物质。

3 基本规定

3.0.1 应根据渗沥液处理工艺及厂站规模,合理设置运行维护岗位,并配置人员。

3.0.2 应制定运行管理、岗位操作、设备设施三级维护保养、应急处理处置等相关制度及规程,并定期修订完善。

3.0.3 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渗沥液处理工艺和与之相关的安全、质量、环境规定;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考核。

3.0.4 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具备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接受系统的岗前工艺培训;应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3.0.5 应通过在线监测或人工检测,确保外排水水质达到设计出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3.0.6 应按各岗位要求要求定期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时,应做好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

3.0.7 厂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等运行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3.0.8 应制定年处理水量(或污染物负荷)计划、设备检修计划、水质检测计划。

3.0.9 应建立生产运行及巡检、设施设备维护及保养、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等台账、档案和记录,并及时更新。

3.0.10 应计量能源和材料的消耗,做好相关生产指标的统计记录,进行成本核算。

3.0.11 进、出水口安装有流量计、水质在线监测仪表的,应定期巡检,并记录相关数据。

3.0.12 年处理水量(或污染物负荷)应达到计划指标的95%以上。

3.0.13 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均应达85%以上。

3.0.14 应根据工艺制定应急技术措施,包括:重大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压力容器故障、化验室事故等应急措施。

3.0.15 应制定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应急专项预案应包括应急培训、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保障应急作业的要求。

4 运行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进水水质、水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1.2 宜每日对各单元进水水质进行检测,具体指标见附录A.0.1。

4.1.3 进水主要污染物负荷超出设计值的10%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4.1.4 应根据实际运行工艺需求制定重要工艺单元的水质指标检测频次表,检测指标可按附录A.0.1,指标分析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检测方法》CJ/T428执行。

4.1.5 当发现厂内的工艺管道、阀门损坏时,应及时处理。

4.1.6 厂内的自来水管道、电缆桥架或沟应确保完好,并做好停水、停电的应急准备。

4.1.7 由于生产需求增设的电缆应需走桥架或电缆沟,应规范用电形式。

4.2 调节池

4.2.1 应根据调节系统类别、来水中的含固量及变化情况设定水质调节系统的排泥时间及排泥频率,并保持排泥装置正常排泥。

4.2.2 对设有密闭除臭的调节系统,应定期检查负压情况。

4.2.3 应保持出水水质、水量均匀稳定。

4.2.4 宜根据渗沥液进水量变化趋势调控渗沥液处理量,使调节池内污水停留时间符合设计要求,长时间运行液位不宜超过有效池容的40%~80%。

4.2.5 调节池搅拌器应保持连续运转,并合理设置搅拌器的浸没深度、转速;当搅拌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4.2.6 进水设置过滤装置时,应定期检查堵塞情况,并及时清除滤渣。

4.2.7 均质池、罐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淤积情况,淤积量不得超过设计容积的5%;

2 应及时观察水位变化,运行水位宜设定在设计值的最高与最低水位范围内;

3 应每日检查有无泡沫浮渣、加药管路有无堵塞。

4.2.8 在调节池后设置有隔油装置时,其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运行液位在设计值范围内;

2 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刮板速度和高度;

3 应根据反应池的絮凝、气浮池分离区的浮渣及出水水质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混凝剂的投加量;

4 应经常检查加药管的运行情况,防止发生堵塞;

5 当水温较低影响混凝效果时,应采取保温、加温措施。

4.2.9 在调节池后设置有氨吹脱时,其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pH值宜控制在10.5以上,温度宜控制在27℃~30℃;

2 应及时吸附吹脱出的氨气,并及时补充吸附剂;

3 应定期对水泵管路、布水器等进行检查和疏通;

4 应定期检查吹脱塔底部的淤积,并及时清除。

4.3 混凝沉淀

4.3.1 应保持混凝沉淀池进水水量均匀稳定。

4.3.2 当进水pH低于7时,宜加碱调整;应确保药剂完全混合。

4.3.3 应按设计要求及设计工况控制流速、水位和停留时间。

4.3.4 采用机械搅拌的混凝沉淀池,应根据实际运行状况设定搅拌强度。

4.3.5 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混凝剂加药系统的运行。

4.3.6 应及时排出混凝沉淀池产生的污泥。

4.4 厌氧处理

4.4.1 系统调试启动前,应检查循环管路的过滤装置,及时清除杂物。

4.4.2 系统调试和启动阶段,应根据设计负荷确定接种污泥量,合理调配进水比例,使系统逐步达到设计负荷。

4.4.3 厌氧反应器的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CJJ150要求。

4.4.4 应根据设计能力及进水水量,按厌氧反应器数量及运行方式确定反应器的进水量,保持配水均匀;设有多组厌氧反应器的,应合理分配进水量。

4.4.5 应保持厌氧反应器运行COD负荷均匀稳定,每日COD负荷波动不宜大于20%。

4.4.6 应根据厌氧反应器的pH、ALK、VFA、MLSS、MLVSS、温度、循环流量、上升流速、产沼比例等工艺控制指标,及时调整运行工况。

4.4.7 厌氧反应器出水TSS过高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厌氧污泥的流失。

4.4.8 应根据进水水量及水质,控制反应器内污泥浓度,定期排出装置内剩余污泥及积砂。

4.4.9 反应器排出的剩余污泥脱水后,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0 应根据换热效果,及时清洗蒸汽混合加热器;定期检查蒸汽管道疏水器工作状态,保持蒸汽管道中无冷凝水。

4.4.11 厌氧反应器宜连续运转,停用超过24h以上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泥堵塞管路和设备结垢。

4.4.12 沼气处理设施(含储存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期对沼气产量及沼气柜储气量和压力进行检查并记录;当发现沼气产量大幅降低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2 应定期检查沼气水封罐水位,保持其不低于设计水位;低温时,应有防冻措施;

3 应定期检查厌氧反应器气水分离器水位,及时排水,并定期清理。

4 应定期放空沼气管路积水。

4.5 膜生物反应器(MBR)

4.5.1 应根据设计能力及进水水量,按膜生物反应器数量及运行方式确定反应器的进水量,保持配水均匀;设有多组膜生物反应器的,应合理分配进水量。

4.5.2 应保持膜生物反应器运行COD及氨氮负荷均匀稳定,每日负荷波动不宜大于15%,并及时关注系统运行指标的变化。

4.5.3 进水水质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膜生物反应处理系统技术规程》CJJ/T 264要求;当前段工艺系统出水不能满足其进水水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处理工况。

4.5.4 系统调试和启动阶段,应根据设计负荷确定接种污泥量,合理调配进水比例,使系统逐步达到设计负荷。

4.5.5 池内的营养物质应保持平衡,营养比例应与设计保持一致。

4.5.6 应及时掌握各反应池内的pH、DO、MLSS、水温、回流比、ORP、回流污泥浓度等工艺指标,相应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4.5.7 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氨氮、总氮达到设计去除要求。

4.5.8 应观察活性污泥颜色、状态、气味,及时调整运行工况。

4.5.9 应确保潜水搅拌器、鼓风机及曝气器或曝气机、射流泵、硝酸盐回流污泥泵、冷却塔、冷却循环泵等污水处理关键设备按工艺设计要求保持正常运转。

4.5.10 生物反应池应定期排出系统剩余污泥。污泥回流比按设计控制,变化范围不超过设计值2倍,并根据实际进水水量、水质、泥龄和污泥浓度等调整排泥量。

4.5.11 超滤膜运行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温度不宜超过40℃;

2 应按照膜产品的相应要求进行冲洗、清洗工作;在设计工况下,当膜通量下降20%或者运行压力升高10%时,宜采用化学清洗,清洗后通量恢复到调试清水通量的70%以上;

3 在设计工况下,当膜通量衰减到30%-50%或压差升高40%以上时,可视具体生产状况更换膜组件。

4.5.12 系统出水指标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膜生物反应处理系统技术规程》CJJ/T264的相关要求。

4.5.13 应确保各池体、构筑物顶均无杂物,池内液面距离顶距离大于1m,池外壁应无污泥等附着物,池体、构筑物顶上应无泡沫和浮渣溢出。

4.5.14 当发现污泥膨胀、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状况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使系统恢复正常。

4.5.15 当反应池水温较低时,应采取提高污泥浓度、增加泥龄或其他方法,保证处理效果。

4.5.16 应每日检测脱水污泥的含水率,含水率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的设计要求。

4.5.17 宜定期检测脱水污泥的重金属指标。

4.5.18 当设计未明确絮凝剂种类时,应根据污泥的理化性质进行合理选择,并确定最佳投加量。

4.5.19 当前端采用膜法处理渗沥液时,絮凝剂不宜含有Fe3+成分。

4.5.20 采用离心脱水机时,应及时掌握絮凝剂投加量、药剂浓度、进泥量、进泥SS、扭矩和差速,保持脱水系统稳定运行。

4.5.21 采用板框压滤机时,应监测过滤压力、压榨压力和进料温度;压滤清液悬浮物较高时,还应及时巡查隔膜压榨单元、接液单元、水洗滤布单元、曲张装置以及板框滤室等单元。

4.5.22 应确保药剂搅拌装置、加药泵运转正常;应定期清洗溶药系统中的设备,防止药液堵塞。

4.5.23 在溶药池边工作时应注意防滑,同时应将撒落在池边的药剂清理干净。

4.5.24 脱水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冲洗。

4.5.25 应保持污泥脱水机房内通风良好。

4.5.26 当脱水污泥采用车辆运输时,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持良好车况,车辆装车时,应采取制动措施;

2 在厂区应按道路指示标识行驶,不得超速;

3 应有良好的密闭措施,并防止污泥洒落。

4.6 纳滤

4.6.1 进水水质宜满足纳滤膜系统设计文件要求,包括pH、COD、电导率、温度、悬浮物等。

4.6.2 系统启动前应先检查设备加药系统、过滤器、泵、膜管、管道、阀门、仪表等,并完成系统的冲洗程序。

4.6.3 运行启动程序执行期间,宜采用自动模式,不应单独修改流程上水泵、自动阀门的运行状态。

4.6.4 应根据运行状况更换精密过滤器滤芯。

4.6.5 运行时主管压力不宜超过6 bar,循环管路的操作压力宜控制在5bar-15bar。

4.6.6 阻垢剂的投加浓度宜根据原水水质和系统回收率实时调整。

4.6.7 正常运行时温度不应超过38℃,清洗时温度不宜超过30℃。

4.6.8 处理介质为超滤出水时,清液产率宜高于85%。

4.6.9 应根据膜污染情况,并采取正确的清洗步骤。

4.6.10 当进水正常,产水水质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停机检查膜组件。

4.6.11 在设计工况下,当膜通量衰减至30%-50%或压差升至140%以上时,可更换膜组件。

4.7 反渗透

4.7.1 进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包括进水pH、COD、电导率、温度、氧化还原电位等。

4.7.2 系统启动前应先检查膜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7.3 系统运行压力应控制在设计压力允许的压力范围内,波动不超过20%。

4.7.4 根据原水水质和系统回收率调整阻垢剂投加量,调整范围宜为4ppm-16ppm。

4.7.5 运行启动程序执行期间,宜采用自动模式,不应单独修改流程上水泵、自动阀门的运行状态。

4.7.6 应视膜污染情况进行清洗,并采取正确的清洗步骤。

4.7.7 当进水正常,产水水质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停机检查膜组件并清洗。

4.7.8 当反渗透采用TUF膜作为预处理时,其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能力及进水水量调节软化设施各池进水量,合理分配进水量。

2 应按设计要求控制水力停留时间、进水流量、产水流量、温度、pH、污泥浓度,硬度,碱度,回流流量等工艺指标,并及时排出沉底污泥。

3 系统启动前应先检查膜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 应按设计要求控制TUF膜进水的pH,宜对各软化药剂的出药流量以及配药浓度进行监测。

4.7.9 DTRO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况和设计要求合理选择两级DTRO系统或者单级DTRO系统;

2 系统的运行压力不应高于设计值的85%-90%;

3 应根据系统应用的不同场景,确保产水率不低于设计值的20%。

4.7.10 卷式膜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节反渗透膜运行工况,正常操作压力不宜高于44 bar,主压力不宜高于39 bar;

2 当采用单级反渗透处理超滤出水时,清液产水率宜大于70%;

3 当采用二级反渗透处理一级反渗透浓缩液时,清液产率宜大于30%;

4.7.11 STRO膜的运行压力不应高于设计值的85%-90%;按不同应用场景,清液产水率不宜低于设计值的20%。

4.8 物料膜

4.8.1 进水水质应满足设计要求,包括pH、COD、电导率、温度、悬浮固体等。

4.8.2 首次启动前应将管道与膜系统中的空气手动排出。

4.8.3 应检查各过滤器前后压差,确保药剂投加正常。

4.8.4 控制物料膜运行压力,压力超出设计值应及时检查,修复后启动生产。

4.8.5 视膜污染情况每月宜进行1-2次的化学清洗。

4.8.6 按进水水质调整匹配的运行压力,一级运行压力为7 bar-12 bar,二级运行压力为8 bar-12 bar。

4.8.7 一级物料膜提取的高浓度有机物应为渗沥液总质量的0.5%-1%;二级物料膜再次回收水产生的物料浓缩液量应为渗沥液总量的4%-4.5%。

4.9 高级氧化

4.9.1 高级氧化可应用于深度处理、浓缩液处理等环节。

4.9.2 芬顿高级氧化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及时调整pH、温度等反应条件,相应工艺条件满足设计要求;

2 应根据进水水质、水量的变化,合理调整药剂投加量;

3 系统运行可辅助投加适量的混凝剂和助凝剂,当采用聚合氯化铝(PAC)时,其投加量宜为100mg/L~200mg/L,当采用聚丙烯酰胺(PAM)时,其投加量宜为3mg/L~5mg/L;

4 应及时排除系统产生的污泥,并根据处置方式,进行规范处理。

4.9.3 当采用臭氧高级氧化处理浓缩液时,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及时掌握系统运行工况,臭氧浓度及臭氧投加量符合设计要求;

2 应确保臭氧发生器、尾气破坏系统等设备运转正常。

4.9.4 当采用高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BAF)联合工艺进行深度处理时,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及时掌握BAF进水pH、温度等,相应工艺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高级氧化工艺段出水悬浮物浓度不宜高于60mg/L;

3 应定期对BAF进行反冲洗,反冲洗强度、时间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4 应及时掌握BAF布水、布气情况,并及时调整布水、布气系统均匀布水、布气;

5 应避免高级氧化单元残留过多的氧化剂进入BAF单元。

4.9.5 系统产生的污泥应及时排出,并送至好氧污泥池。

4.9.6 采用其它高级氧化工艺时,其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 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

4.10.1 进水水质应满足设计要求,包括pH、TDS、SS等。

4.10.2 系统启动前,应预先启动空气压缩机系统、密封冷却水系统,相应压力、流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4.10.3 正式进液前,应对系统预热,确保各部件的温度和压力达到设计要求。

4.10.4 为降低系统的结垢频率,运行中应做到:

1 应确保过滤器正常运行;

2 应掌握蒸发器内液体温度,波动范围不宜高于设计值的2%;

3 系统运行产生的残渣及时排出系统。

4.10.5 应保持药剂连续稳定供应。

4.10.6 应掌握酸碱反应塔pH值变化,及时补充酸碱、排液。

4.11 浸没燃烧蒸发

4.11.1 根据进水的工艺段,其水质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

4.11.2 进气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11.3 蒸发器启动前,应检查各管路、管件、阀门是否有漏水漏气或损坏的部分,重点检查沼气(天然气)管路。

4.11.4 系统运行后巡查人员应立即对设备进行二次巡检。

4.11.5 以沼气为燃料的,应密切关注沼气包物位变化。

4.11.6 运行过程中上清液池及冷凝水池液位宜保持稳定且留有一定缓冲量。

4.12 臭气处理

4.12.1 臭气处理系统运行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CJJ 274相关要求,还应符合设计相关要求。

4.12.2 污水处理设施臭气经收集后送入焚烧厂垃圾坑处理的,在焚烧厂焚烧炉停运检修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检修时的臭气处理。

4.12.3 臭气处理系统启动运行前,应检查供水、供电、供药情况,并检查确认各类阀门处于正常运行工况。

4.12.4 应及时掌握除臭系统中密闭空间、收集管道的密闭和负压情况,保持收集系统末端处于负压状态。

4.12.5 应定期排放集气管道和输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冷凝水应妥善收集处理。

4.12.6 当打开臭气系统装置进行检查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

4.12.7 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液不得滴落在周围环境中,并应按其废液性质妥善处理。

4.12.8 应定期对厂界臭气浓度实施监测,并确保除臭设施稳定有效、达标排放。

4.12.9 化学除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时宜监测pH、臭气浓度、流量、温度、压力等参数;

2 宜根据臭气负荷,及时调整加药量;

3 应定期对化学吸收系统的压力、振动、噪声、密封等情况进行检査;

4 宜根据填料塔中的填料压降,对填料进行清洗或更换;

5 室外运行的除臭系统,应采取防冻、防晒措施。

4.12.10 生物除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时宜监测臭气流量、浓度等参数;

2 应记录系统运行的pH等参数,及时调整系统pH;

3 宜定期排空、更换系统内的循环水;

4 应定期观察系统内微生物生长情况;

5 被更换的滤料应封闭后集中处理;

6 当生物系统出现大量脱膜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4.12.11 活性炭吸附除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时宜监测臭气流量、浓度等参数;

2 应定期检测系统除臭效果,根据除臭效果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活性炭;

3 应监视系统的压力值,并应及时更换炭料;

4 系统不宜在高温环境下运行,室外系统应做好夏季防晒处理;

5 使用清水再生且在室外运行的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 使用热蒸汽再生的系统,应监视蒸汽的流量和压力,确保再生处理过程的有效和正常。

4.12.12 植物液除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植物液余量,并及时补充;

2 应巡视、定期检查除臭风机、洗涤塔、植物液投加泵的运行情况;

3 应定期巡视、检查植物液雾化层情况。

4.13 监测与检测

4.13.1 日常化验检测项目、频次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819的规定,并应满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

4.13.2 设有化验室的处理厂,工艺过程检测项目与检测频次可按附录A.0.1的要求执行;未设有独立化验室的处理站,检测项目应满足环保要求。

4.13.3 再生水出水水质化验项目及检测频次应根据再生水用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4 宜定期检测除臭系统的氨、硫化氢及臭气等项目的浓度。

4.13.5 化验废水应妥善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4.13.6 化验室的标识、监测量具、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的管理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执行。

4.13.7 在线监测的数据传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的规定。

4.14 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

4.14.1 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记录、报表等档案,使其如实反映设备、设施、工艺及生产运行情况。

4.14.2 每日要记录的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化验结果报告和原始记录,记录表可按附录A.0.2;

2 各类设备、仪器(包括在线监测)、仪表运行记录、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记录表可参考附录A.0.3;

3 生产运行计量和原材料消耗记录,记录表可参考附录A.0.4、A.0.5;

4 库存材料、备品、备件等库存记录,记录表可参考附录A.0.6。

4.14.3 控制室的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数据记录与上位机数据记录保持一致;

2 现场数据记录齐全,并及时按要求存档备检;

3 上位机数据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4 系统的记录数据不得修改。

4.14.4 计划报表应包括月报、年报,统计报表应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划、统计报表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指标报表、运行成本报表、能源及药剂消耗报表、工艺控制报表以及运行分析等;

2 计划报表应反映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沼气产量、再生水利用量、能源、材料、维护、维修项目和资金预算等运营指标;

3 宜结合生产运行过程中的进出水量和水质、用电量、污泥产量、各类材料消耗量及在线工艺运行参数等,生成报表、绘制参数曲线。

5 维护保养与维修

5.1 一般规定

5.1.1 应建立设备台账与设备档案,并制定巡检路线,定期巡检;设备台账记录内容可按附录B.0.1要求执行,设备档案记录内容科安附录B.0.2要求执行,设备巡检记录可参考附录B.0.3。

5.1.2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1.3 应对设施设备及时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

2 更换易损件;

3 根据设备要求添加或更换润滑剂;

4 设施设备按要求防腐。

5.1.4 应制定、落实设施设备的定期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定期工作计划,记录内容可按附录B.0.5要求执行;

2 巡检并记录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统计设备运行时间,设备运行时间统计可按附录B.0.4;

3 钢制楼梯牢固程度的检查;

4 设备切换运行;

5 仪器(包括在线监测)、仪表、探头的清洗、校准及校验;

6 设备及管道的清通;

7 沟渠与井坑的清淤;

8 高压电气设备、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检测;

9 电缆桥架、控制柜(箱)的检查、清洁,电缆沟积水的清除;

10 应急设施、设备及用具的检查、校验与更换。

5.1.5 应按规定妥善处置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产生废油、废水、废渣。

5.1.6 构(建)筑物及自控系统等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及其周期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5.1.7 特种设备应单独建立台账档案;特种设备的更新、维护、改造、检测及校验应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

5.1.8 当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不能排除时,影响安全及环保的故障应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机并修复,一般故障可计划停机维护;运行中难以实施的维修、技改项目,在条件具备时,予以修复。

5.1.9 当设施设备长期停用或环境特殊时,应做好防护。

5.2 调节池

5.2.1 根据进水水质及运行情况,制定清淤计划,并按计划落实。

5.2.2 搅拌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5.2.3 各类泵应定期检查堵塞与结垢情况,并定期清理。

5.2.4 隔油池(气浮)刮板应定期清理;驱动装置应设置防污设施;储泥(油)槽应定期清通,排泥设施运转正常;加热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当采用板式换热器加热时,应定期清理结垢。

5.2.5 氨吹脱系统应定期清理进出水管道、换热装置、布水头、塔底淤积的泥渣等。

5.3 混凝沉淀

5.3.1 制定定期工作清单并落实,包括清除淤积、疏通设备及管道、清理药箱与加药管。

5.3.2 排泥机械、阀门每年解体检修或更换部件。

5.3.3 刮泥板检查频次宜大于1次/月。

5.4 厌氧处理

5.4.1 应定期检测反应器本体壁厚、管道结垢堵塞与阀门启闭情况。

5.4.2 应定期检查并清理进水过滤器、循环管过滤器及罐顶溢流堰。

5.4.3 当系统采用脉冲布水时,应定期清理虹吸辅助管和虹吸管。

5.4.4 当循环流量降低时,应检查循环系统并恢复循环流量。

5.4.5 沼气暂存系统维护保养的定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巡检沼气储存装置与处理装置;

2 清理沼气膜柜增压风机进气口;

3 检查内膜水封液位;

4 及时排出管道凝结水。

5.4.6 火炬燃烧系统维护保养的定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更换沼气燃烧器的备件;

2 检查并清理沼气管道、阻火器。

5.4.7 对于有沼气再利用要求的,沼气脱硫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相关要求。

5.5 膜生物反应器(MBR)

5.5.1 应巡检曝气风机与风管,发现故障宜停机隔断修复;环境温度应满足风机运行要求,风机切换应按规程执行。

5.5.2 当采用冷却塔对系统降温时,应对冷却系统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北方及低温地区应做好防冻措施。

5.5.3 应定期维护反硝化池搅拌器、潜水深度、运转速度符合设计要求。

5.5.4 当泵采用循环水冷却机封时,应定期清理循环水管道。

5.5.5 污泥脱水车间维护保养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期清理污泥池、上清液池及污泥运输管道。

2 当采用离心机时,应确保减震装置的效果。

3 当采用板框机时,应定期更换液压油。

4 当自动加药系统易发生堵塞、淤积时,宜在药剂存放斗增加保温、伴热、机械振打装置。

5.5.6 当膜生物反应池及附属设备长期停运时,应该做好防护措施。

5.6 膜车间

5.6.1 应检查、维护膜系统运行状况,包括膜组件、管路、泵、水罐、阀门、搅拌器、脉动减震器、电控柜、过滤器、砂滤器、脱气塔、仪表、管道等

5.6.2 定期检查加药管堵塞、破损情况,并及时疏通、修复。

5.6.3 定期检查空压机冷凝水积存情况,并及时排除。

5.6.4 检查机封冷却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清通管道堵塞。

5.6.5 膜系统宜保持连续运行,当需停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机超过2h,停机前应用清水冲洗;

2 停机3d~30d时,应定期冲洗;

3 停机超过30d时,在化学清洗后注入保护液,并定期更换。

4 碟盘式膜宜定期检查扭矩;扭矩检查应在化学清洗后,并使用专用工具;

5 储存环境应满足膜管设计存放要求。

5.6.6 超滤膜停运前,应冲洗膜管;膜管堵塞后应及时疏通。

5.6.7 纳滤膜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停机3d~30d时,每5天冲洗不低于1次;

2 停机超过30d时,膜管内充满杀菌剂,每30天更换一次;

3 监测杀菌剂溶液pH与浊度,并及时补充或更换;

5.6.8 反渗透膜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停机小于3d时,需按要求用清水进行冲洗;

2 停机超过3d时,应化学清洗并添加保护液,并定期监测、更换;

3 当膜组件保存在容器中时,应注水排空气体;

4 当检修过程需进行设备冲洗、化学清洗、砂滤清洗时,应在待机状态下操作。

5.6.9 物料膜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停机超过3d时,应每天开机30min以上;

2 保护液应每月更换一次。

5.7 高级氧化

5.7.1 应检查运行状况,包括泵、管道、仪表、搅拌器、加药设备、臭氧发生装置、尾气破坏装置等。

5.7.2 芬顿高级氧化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清除水池、水泵及管道内的积泥;

2 应定期对防护设施除锈刷漆。

5.7.3 臭氧高级氧化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气体管道维护保养时,应隔断、清空臭氧气体;

2 臭氧发生装置附件更换时,应关闭或隔断臭氧气体;

3 应定期检查滤头与滤料的损耗情况,并及时补充;

4 应定期检查曝气盘的堵塞情况,并及时清理、更换。

5.7.4 BAF系统定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检查、清洗滤料,并清除板结;

2 检查滤头与滤料损耗情况,并及时补充。

5.8 机械蒸发再压缩蒸发

5.8.1 应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包括泵、蒸汽压缩机、离心脱水机、空气压缩机、过滤器、预热换热器、雾化装置等。

5.8.2 应根据蒸发效果、设计清洗周期,对蒸发主体设备、塔体除雾网、喷嘴等进行清洗。

5.8.3 应及时清洗过滤器、换热器的附着物。

5.8.4 应根据运行状况与寿命周期的较严要求更换备件,不得延误。

5.8.5 设备停运时,应排空设备及管道污水,并冲洗。

5.9 浸没燃烧蒸发

5.9.1 定期检查燃烧室及排渣管路,及时清除结垢。

5.9.2 定期检查引风机润滑情况,及时更换润滑油。

5.9.3 定期检查差速器油位,及时补充、更换。

5.9.4 蒸发器停机时,应关闭进出口阀门,不宜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

5.10 臭气处理

5.10.1 应检查风机与风管的气密性。

5.10.2 每班应检查系统的压力、振动、噪声、密封等情况。

5.10.3 化学除臭设施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清理洗涤塔底部、除雾器、喷嘴和给排水管路的污垢;

2 当系统长期停用时,应清洗设备及管路,同时应对仪表探头采取防护措施。

3 生物除臭系统设施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宜定期对洗涤系统、滴滤系统进行维护;

5 应根据生物滤床压降情况,对滤料做疏松维护或更换;

6 除臭系统宜连续运行,如长时间停机,应敞开封闭构筑池或水井,保障系统通风。

5.10.4 活性炭除臭设施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理活性碳污染物时,应佩戴防护面具;

2 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

5.10.5 除臭液喷洒设施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清理雾化喷头;

2 应定期检查雾化系统的自动间断式喷洒和液面控制器的有效性、除臭设备的清洁干燥度、输送液管各个接口的严密性及接地线的可靠性;

3 应定期检查挥发系统的风机、风机控制器、供液电机是否正常运转;当供液系统的输液管出现滴漏时,应及时更换;

4 应定期清洗或更换渗透网;

5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植物液流失。

5.11 辅助设施

5.11.1 配电系统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压变、配电装置的维护、保养及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2 应根据腐蚀情况对电缆接头、接线端子等直接接触腐蚀气体的部位进行防腐处理;

3 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综合保护装置的保养、检修,并保留检定值的记录。

5.11.2 化验室设施、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验检测所用的设备、仪器使用环境应满足产品性能及使用要求;

2 化验检测所用的设备、仪器应按要求固定摆放整齐,并有明显的标志;

3 化验检测所用的量具应具有CMC标志的计量器具,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正;

4 应定期检查紧急喷淋设施的完好性;

5 应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保护措施;

6 工作完毕后,应对仪器开关、水电、气源等检查,并关闭。

6 安全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1.2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结合生产特点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严禁非岗位人员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6.1.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岗位工作涉及到特殊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性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以下要求:

1 了解或掌握沼气系统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并能根据其危害性质、途径和程度(后果)采取防范措施;

2 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维护方法;

3 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4 掌握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援的方法。

6.1.4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标或行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期使用。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操作人员在作业或巡检时,应穿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得带铁钉)。

6.1.5 运营设施应24小时有人值守,当班人员不宜少于2人。

6.1.6 现场施工、检维修等应办理相关票证。

6.1.7 生产区域严禁带入火种、吸烟,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标识。

6.1.8 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接触转动部位,并在设备转动部位设置防护罩;严禁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设备维修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才可操作。

6.1.9 当拆解、检查、更换过滤器滤芯时,应在泄压后实施。

6.1.10 当运行温度高于60℃的系统需要检维修时,应隔断高温源,并采取防烫措施,或待设备隔离降温至常温后实施。

6.1.11 极端天气,现场操作人员应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6.1.12 厂区的内部道路,设施设备,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可燃性气体的场所,危化品仓库,构筑物等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识。

6.1.13 对场内各种工艺管线、阀门及设备应着色并标识,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规定。

6.1.14 应在构筑物明显位置悬挂警示牌,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包括:消防器材、保护性安全器具、急救设施等,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定期检查、更新。

6.1.15 应在池顶、罐顶、洞口、坑边、高台等临边设置防护栏,构筑物、建筑物的防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防护栏应高于1.2m。

6.1.16 渗沥液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及有害因素,依据GB 13861主要分为:火灾爆炸、中毒、化学灼伤、其他伤害。

6.2 防火防爆安全防护措施

6.2.1 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确定爆炸危险区域(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要求定义,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的要求》BG3836.14、《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等标准的要求,以及易燃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划分);容易散发沼气气体的部位如:渗沥液渗沥液收集井、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沼气系统等可能会形成爆炸危险区域,应参照表C.0.2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2.2 渗沥液收集井、调节池等区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防火防爆规定:

1 非本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 应定期检查人体静电导除装置完好性;

3 应定期检查静电接地措施、防静电跨接措施等,应对区域内避雷接地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避雷、设施良好;

4 区域内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器具、通讯设备等应具有防爆功能,严禁非防爆类工具敲打、撞击,禁止石器、铁器过激碰撞,严防静电、电火花、明火等各类点火源产生;

5 应定期对甲烷检测报警器等易燃易爆等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查,每年检定一次;

6 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做好相应措施,当进行检维修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维修方案;严禁违章明火作业,若须动火操作应按动火作业审批要求开具动火作业票,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6.2.3 厌氧反应区域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6.2.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沼气管道上的安全水封,确保处于安全压力范围内;

2 应定期检查沼气管道上的疏水器,确保管道无积水;

3 每半年对沼气管道上的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检定一次;

4 电机及沼气输送管道应定期进行防腐涂漆。

6.2.4 沼气系统区域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6.2.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沼气管路上的阻火器应定期检查、畅通,确保其有效隔离回火;

2 沼气脱硫装置再生或更换填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不得随意排放沼气。

6.3 防中毒防窒息安全防护措施

6.3.1 容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如:渗沥液收集井、调节池、厌氧处理设施等应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参照表表C.0.3实施。

6.3.2 渗沥液收集井、调节池、厌氧处理设施、沼气系统等区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防中毒防窒息规定:

1 对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2 定期巡检易散发恶臭气体的设施、构筑物等,检查密封、抽吸等除臭措施的有效性;

3 巡检、操作、检维修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要求的便携式气体检测装置;

4 对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等安全防护用途的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年检定一次;

5 严禁随便进入具有有毒有害气体的罐、池、沟渠、管道、地下井、除臭间等构筑物或建筑物的有限空间;

6 清渣作业和脱硫加药作业除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外,应有现场监护人员。

6.3.3 在进入含有有毒有害气体的罐、池、沟渠、管道、地下井、除臭间等构筑物或建筑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 应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 应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贵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和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3 在现场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中规定的检测报警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采取通风排毒措施,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

4 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直接操作者必须持证作业。

5 作业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进行安全交底,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证管理

6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按照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及表C.0.3的安全规定步骤进行;

7 应根据现场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相关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供应急处置能力。

6.4 防化学灼伤安全防护措施

6.4.1 容易发生化学灼伤的部位如:危化品间、化验室、危废贮存间等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参照表C.0.4要求实施。

6.4.2 制定并严格执行危化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4.3 危化品从业人员应经专业危化品作业培训,持证上岗;危化品使用人员在使用时应先详细阅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进行危险化学品操作时按规定正确穿戴符合规定的劳防用品。

6.4.4 危险化学品间应满足以下安全措施:

1 应设置安全标牌,对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酸碱储罐等有明显标志,分类专门妥善保管;

2 根据危险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3 应按照化学品药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相关规定存储、装运、使用化学品,并应有中文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要求;并按其要求的场所设置洗眼及喷淋防护设备;

4 危化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未经许可禁止入内;危化品不应露天存放;

5 应保持通风良好,室内空气新鲜;应定期检查风机吸风口、自然进风口,保持滤网完好;

6 应定期检查危化品间出入口视频监控设备;

7 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输送前,应检查输送泵及管道的跑冒滴漏情况;酸碱储罐及酸碱接、卸、转输配置系统无滴漏腐蚀现象;

8 应在液体化学品储区及卸料口设置围堰,围堰容积满足应急要求;

9 应定期检查液体化学品储区液位仪,保持完好,设置安全高度;

10 应定期检查化学品药剂储存的防溢流、防渗漏、防晒等设施完好性。

6.4.5 化验室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室内试剂应贴有清晰明显且与内容物相符的标签;

2 存放化学品的冰箱内严禁存放食物;

3 易产生刺激性、腐蚀性、有毒有害或恶臭气体的操作,应在打开的通风橱中进行;

4 使用过的强腐蚀性、易燃或有毒试剂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干净。

6.4.6 危险废弃物贮存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并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合规处理。

6.5 防其他伤害安全防护措施

6.5.1 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如:配电间、中控间等应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等要求,并参照表C.0.5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5.2 容易发生特种设备伤害的部位如:压力容器(储气罐)、起重设备(行车等)、叉车等应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等要求,并参照表C.0.6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5.3 防台防汛期间应参照表C.0.7做好以下措施:

1 应建立防汛防台应急组织机构;

2 应编制应急预案,进行分类管理和应急响应,并定期进行演练;

3 应准备好足够沙袋、铁锹等应急物资。

6.5.4 高温季节应做好以下措施:

1 应发放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必要时可调整室外作业时间;

2 夏季前做好通风设施、空调等检查维保工作;

3 应定期检查配电设施、鼓风系统等设备温度。

6.5.5 低温季节期间应做好以下防冻防凝措施:

1 应对室外自来水、渗沥液、消防水等管道设备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2 应对蒸汽管线做好保温措施,并定期检查相关阀门、法兰、蒸汽疏水等,防止跑冒滴漏;

3 冷却塔等冬季不需要使用的设备应放空管道中的存水;

4 路面、池顶、罐顶等场所结冰时,应做好巡检通道的防滑措施。

6.5.6 职业健康管理应参照表C.0.8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6.6 应急管理

6.6.1 应根据渗沥液处理厂站实际特点制定应急措施,包括:触电、中毒、沼气等可燃性气体泄漏、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物超标、防火防爆、防台防汛、公共卫生等应急措施,可参照表C.0.9。

6.6.2 员工应定期接受应急救援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6.6.3 应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进行一次。

6.6.4 演练形式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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