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

分类:行业资讯 96

近日,江苏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 32/T 4024—2021)公示,规范自2021年6月14日起施行。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的总体要求、设施分类与配置、物联网平台建设、数据要求及平台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基于物联网技术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远程监控管理。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大学、南京大学宜兴环保研究院、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江苏交通建设工程分公司、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盈高科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洪强、耿金菊、张徐祥、郭玉祥、黄青蓝、黄立君、程刘柯、朱燕、张建国、黄红娟、马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的总体要求、设施分类与配置、物联网平台建设、数据要求及平台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基于物联网技术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远程监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269.901 信息技术 传感器网络 第901部分:网关:通用技术要求

GB/T 36478.2 物联网信息交换和共享第2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37025 信息安全技术 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

GB/T 37044 信息安全技术 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5134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CJ/T 252 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61 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

HJ 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要求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928 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

DB32/T 2774 环境监控物联网系统建设要求 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传输技术规范

DB32/T 2776 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安全体系

DB32/T 2778 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网络系统工程

DB32/ 346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及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产生的污水。

注: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厨房污水、生活洗涤及沐浴污水和厕所污水。

[来源:DB32/ 3462—2020, 3.1]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人工湿地、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

[来源:DB32/ 3462—2020, 3.2]

3.3 新建设施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来源:DB32/ 3462—2020, 3.3]

3.4 现有设施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来源:DB32/ 3462—2020, 3.4]

3.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 internet of things management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利用信息技术建设并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各类信息获取与远程监控的物联网。

[来源:HJ 929-2017, 3.2, 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物联网管理系统设计和开发应符合HJ 928的规定。

新建设施的物联网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现有设施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评估诊断决定是否实施物联网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的联网管理体系框架见附录A。

5 设施分类及配置

5.1 一般规定

应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远程监控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各类数据采集、传输、处理与应用等功能。

设施分类应考虑污水处理规模(设计水量)及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可根据管理区域的需求进一步细化。

5.2 设施分类

5.2.1 Ⅰ类设施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为Ⅰ类设施:

a)200 m³/d≤设计水量<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b)处于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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