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被列为农用有机肥禁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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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于近日批准发布153项农业行业标准。其中,“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的规定引起了行业关注。

污泥禁止作为农用有机肥的原料,这个消息对污泥圈来说,不亚于投下一颗重磅炸弹。一直以来,污泥的主要出路是“焚烧加制砖、发酵后土地利用、建材化利用”。尤其是好氧发酵土地利用的路线,备受各地政府的青睐,各种污泥堆肥、发酵槽、发酵罐等项目四面开花。三条出路砍去一个,预计接下来,污泥焚烧发电、污泥干化制砖这两个途径会瓜分污泥有机肥的原有市场。

当然,污泥土地利用之路也不是完全被堵死,要理性看待。污泥虽然不能作为农用有机肥,但还可以作为园林绿化、矿山修复、沙漠化土壤改良等营养基质来使用。例如在我国的西北地区,土壤贫瘠化严重,饱受沙漠戈壁风化侵蚀,大量的污泥营养土恰恰可以满足防风固沙所栽种植被的生存需求。污泥从自然中来,回归自然中去,也是合情合理的一个出路。只是要明确,污泥不能进入食物链范围内应用。

农业农村部表示,有机肥标准是规范有机肥市场,促进有机肥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合理利用有机肥资源,促进有机物料还田是提高耕地质量、缓解环境污染、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举措。新修订的《有机肥料》农业行业标准增加了产品腐熟度等安全性指标,明确了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分类管理目录,细化了包装标识等内容。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标准更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将对有机肥料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以下为正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525-2021

有机肥料

Organic fertilizer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NY525-2012《有机肥料》,与NY525-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取消了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b)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1);

c)增加了“腐熟度”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术语和定义(见3.3、3.4);

d)增加了生产原料分类管理目录及评估类原料安全性评价(见附录A和B);

e)删除了对产品颜色的要求(见4.2);

f)修改了总养分的质量分数(见表1);

g)增加了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的限定(见表1);

h)增加了种子发芽指数的限定(见表1);

i)修改了有机质含量的计算方法及质量分数(见表1、附录C);

j)修改了总氮、总磷和总钾含量的测定方法(见附录D);

k)增加了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测定方法(见附录F和附录G);

l)修改了检验规则(见5);

m)修改了包装标识要求,增加了原料类型(见6.2、6.3、6.4);

n)增加了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方法(见附录H)。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土肥工作站、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有国 李季 沈其荣 沈玉君 赵英杰 贾小红 朱恩 袁军 李吉进李兆君 王小琳 王博 张曦 孟远夺 高祥照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525-2012、NY525-2011、NY525-2002

有机肥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肥料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商品化有机肥料。

本文件不适用于绿肥,以及农家肥等自积自造的粪肥和堆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19524.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HG/T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T1978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T2540-2014肥料钾含量的测定

NY/T2541-2014肥料磷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肥料 organic fertilizer

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

3.2 鲜样freshsample

现场采集的有机肥料样品。

3.3 腐熟度maturity

腐熟度即腐熟的程度,指堆肥中有机物经过矿化、腐殖化过程后达到稳定化的程度。

3.4 种子发芽指数germinationindex

以黄瓜或萝卜种子为试验材料,有机肥料浸提液的种子发芽率和种子平均根长的乘积与水的种子发芽率和种子平均根长的乘积的比值,用于评价有机肥料的腐熟度。[来源:NY/T3442-2019,3.6,有修改]

4 要求

4.1 原料

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应遵循“安全、卫生、稳定、有效”的基本原则,原料按目录分类管理,分为适用类、评估类和禁用类。优先选用附录A中的适用类原料;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其余为评估类原料。如选择附录B中的评估类原料,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通过安全性评价后才能用于有机肥料生产。

4.2 产品

4.2.1外观。外观均匀,粉状或颗粒状,无恶臭。目视、鼻嗅测定。

4.2.2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3限量指标。有机肥料中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包括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有机肥料均符合第4章的要求。型式检验项目在下列情况时应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

b)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c)停产再复产时;

d)国家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出现重大争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的时候。

5.2 检验项目

5.2.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所有技术指标和表2中所有限量指标。

5.2.2出厂检验指标包括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总养分、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酸碱度、种子发芽指数、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和氯离子含量。

5.3 组批

有机肥料按批检验,以1天或2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0t。

5.4 采样

5.4.1采样方法

5.4.1.1袋装产品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有机肥料产品总袋数与最少采样袋数见表3。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从包装物的表面、中间和底部三个水平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或拆包用取样铲或勺取样。总袋数超过512袋时,最少采样袋数按公式(1)计算:

最少采样袋数

5.4.1.2散装产品

从堆状等散装样品中采样时,从同一批次的样品堆中用勺、铲或取样器采集适量的样品混合均匀,随机选取的采集点不少于7个,从样品堆的表面及内部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从产品流水线上取样时,根据物料流动的速度,每10袋或间隔2min,用取样器取出所需的样品,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用于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时应另取一份不少于6000g的样品,装入干净的采样袋中备用。

5.4.2样品缩分

将选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2000g,分装于3个干净的聚乙烯或玻璃材质的广口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原料、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鲜样水分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测定,一瓶风干用于产品成分分析,一瓶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查用。

5.5 试样制备

将5.4.2中一瓶风干后的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Φ1mm尼龙筛,混匀,收集于干净的样品瓶或自封袋中,作成分分析用。余下的样品供机械杂质的测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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